請人做官網,先問三件事:網站和網域歸誰、總共要花多少、上線後誰維護
我認為請人做官網,最該先寫進合約的是權利歸屬: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,沒有約定時網站的著作財產權歸做網站的人。網域登記在誰名下、表單個資誰負責、上線後誰維護,也要在付款前講清楚。
我認為,小店請人做官網時,最該先寫進合約的不是做幾頁、用什麼版型,而是做完之後「網站歸誰」。很多人以為付了錢,網站當然就是自己的;但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12 條,出資請人完成的著作,如果雙方沒有約定,著作人是受聘的人,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的人,出資的人只能利用。這一點平常不會出問題,直到你想換業者、想自己改網站,或想把同一套設計用在第二家店時,才會發現自己能做的事比想像中少。
找人做網站的報價,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都有,比的往往是頁數、版型與功能。這篇我想把比較的順序倒過來:先確認權利與帳號歸屬,再看錢花在哪裡,最後確認上線後誰負責。以下的法規依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 TWNIC 的公開資料整理;我不是律師,也沒有替任何店家代為簽約,個案的合約內容仍建議請專業人士看過。
第一件事:網站和網域歸誰
著作權:沒約定,就不是你的
《著作權法》對「請別人完成著作」分成兩種情況:
| 情況 | 著作人 | 著作財產權 | 法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自己的員工在職務上做的網站 | 員工(契約可約定為雇主) | 雇主 | 第 11 條 |
| 出錢請外部業者或接案者做的網站 | 受聘人(契約可約定為出資人) | 依契約約定;沒有約定時歸受聘人 | 第 12 條 |
資料來源:《著作權法》第 11、12 條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。
第 12 條也規定,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時,出資人仍然可以利用該著作。問題在「利用」的範圍。智慧局的函釋寫,出資人是在「出資目的範圍內」利用;智慧局的著作權問答則舉了一個委外建置系統的例子:委託的公司只是依法可以利用的被授權人,法律沒有規定它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。換成網站的情況,我的理解是:店家可以照原本的目的使用這個網站,但想自己大幅修改、交給另一家業者改版,或複製到另一個品牌,就可能超出範圍。
智慧局另一則函釋談的正是這種情況:機關在架設網站時,如果依契約已取得相關的著作財產權(包含原始碼),之後再委託其他廠商修改網站,就不會侵害原廠商的重製、改作權。反過來說,契約沒寫清楚,換廠商改網站時就可能有爭議。
《著作權法》第 36、37 條還有兩條推定: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,推定為未讓與;授權利用的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方法約定不明的部分,推定為未授權。所以合約上只寫一句「網站交付後歸甲方所有」,不一定足夠;我建議寫清楚讓與的是哪些部分、包不包含原始碼與設計原始檔。
一個網站裡,其實有好幾種著作
智慧局的函釋提到,網頁可能由語文、美術、攝影、視聽、編輯等不同著作組成。實務上,一個小店官網通常包含:
- 文案:業者寫的,或店家自己提供的。
- 版面與圖像設計:業者設計,或套用購買來的範本。
- 照片與影片:業者拍的、店家自己拍的,或圖庫買的。
- 字型:業者安裝的字型,有各自的授權條款。
- 程式:網站系統、外掛與業者自己寫的程式。
這幾類的權利來源都不一樣。圖庫照片的部分,智慧局的問答寫,網路圖庫一般會標註授權利用的範圍,超過授權範圍時,仍要取得權利人的同意。字型的部分,智慧局問答寫,合法安裝後以一般方式使用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,但字型廠商的授權契約另有限制時,屬於民事契約問題。網站範本與佈景主題,我沒有查到智慧局專門的問答,只能回到第 37 條的一般原則:照授權條款的範圍使用。
所以我建議合約附一份「素材清單」:每一張照片、每一套字型、範本從哪裡來,授權是給業者還是給店家,換業者之後還能不能繼續用。圖庫照片如果是用業者的帳號購買、授權對象寫的是業者,網站轉手時就可能要重買。
網域:登記在誰名下
網域是網站的地址,也是最常被忽略的一項。依 TWNIC〈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〉第 14 條,註冊人於使用期限內享有該網域名稱的使用權。TWNIC 的用語是「使用權」,不是所有權;但不論用哪個詞,關鍵都一樣:網域登記的註冊人是誰,日後要續約、移轉、改設定,就要由誰來辦。
申請資格也要先知道。依 TWNIC 的常見問答,.com.tw 限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、行號、有限合夥、其他營利團體組織,或完成稅籍登記的執業專業人士;idv.tw 限自然人;泛用型 .tw 不限資格。更換註冊人要向受理註冊的機構辦理,依 TWNIC 問答,須新舊雙方用印並附登記文件;換受理註冊機構則要用轉出密碼(Auth-Code),新申請或剛移轉完成後 60 日內不能再移轉。
價格方面,TWNIC 沒有公告建議售價,只訂了收費上限:.com.tw 與泛用型 .tw 每年管理費 800 元、idv.tw 每年 400 元,受理註冊機構的收費不得超過這個上限。
| 網域類別 | 誰可以申請 | TWNIC 收費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.com.tw | 公司、行號、有限合夥、其他營利團體,或完成稅籍登記的執業專業人士 | 每年 800 元 |
| .idv.tw | 自然人 | 每年 400 元 |
| 泛用型 .tw | 不限資格 | 每年 800 元 |
資料來源:TWNIC〈網域名稱服務常見問答〉與〈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收費標準〉(2023 年 12 月 11 日修訂)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;.com、.net 等國際網域不在 TWNIC 管轄範圍,價格依各註冊商。
我建議的做法很簡單:網域用店家自己的名義註冊,帳號密碼由店家保管,業者需要設定時再給權限。這樣換業者時,只要把網域指向新的主機,不必請舊業者辦移轉。
帳號:誰是擁有者
除了網域,還有幾個帳號要確認登記在誰名下:主機、網站系統的管理帳號、Google Search Console、網站分析、Google 商家檔案、廣告帳戶。原則和網域一樣:店家是擁有者,業者是管理員。Google 對商家檔案的第三方政策也寫明,代管業者替客戶建立商家檔案後,應該把業主設為擁有者、自己當管理員;這部分我在〈認識納塔莉〉整理過。
第二件事:錢花在哪裡
報價單上的總價,通常混了三種性質不同的錢。我建議請業者分開列:
| 費用性質 | 包含什麼 | 要問的問題 |
|---|---|---|
| 一次性建置 | 規劃、文案、設計、程式、素材整理、上線設定 | 修改幾次?驗收標準是什麼?原始檔交不交付? |
| 每年固定 | 網域、主機、付費外掛或範本的年費、SSL 憑證(若另計) | 這些帳號登記在誰名下?到期誰續約?價格會不會調? |
| 上線後維護 | 系統與外掛更新、備份、資安處理、內容修改 | 每月包含幾小時或幾次?超過怎麼算?出問題多久回應? |
資料來源:本文整理,費用分類為本文歸納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。
這三種錢分開之後,比價才有意義,也看得出哪些是付一次、哪些是每年都要付。有的報價建置費低,但每年的主機與維護費高;有的把網域和主機包在維護費裡,看起來很划算,但帳號全在業者名下,解約時要重新申請。我認為比較報價時,至少要用三年的總額來比:建置費加上三年的固定費用與維護費,再加上「三年後換業者」可能要多花的錢。
套用範本還是全部客製。 這是另一個影響價格的因素。範本的好處是快、便宜;要確認的是範本的授權條款,以及範本停止更新時誰負責。客製的好處是可以照你的服務流程設計;要確認的是設計原始檔與程式是否交付。兩者都可以,差別在你要的是什麼,以及權利是否寫清楚。
第三件事:上線之後誰負責
維護不是只有改字
網站上線後的工作,大致分成三類:讓網站繼續能用(系統與外掛更新、備份、主機與網域續約)、讓網站保持安全(漏洞修補、異常登入、被入侵後的復原)、讓內容保持正確(營業時間、價格、服務項目的修改)。很多維護合約只寫了第三類,前兩類出事時才發現沒人負責。
我建議合約寫清楚:備份多久一次、存在哪裡、店家能不能自己取得;系統更新由誰做;網站被入侵或無法開啟時,多久內回應、修復怎麼收費。
也要想到業者本身的變化。接案者可能轉行,小型工作室可能結束營業;網域、主機與備份如果都只在對方手上,對方一聯絡不上,網站就等於沒人能動。所以我把「店家自己握有最高權限的帳號與一份最新備份」放在維護條件的第一項,比每月包含幾次修改更重要。
表單收到的個資,責任在店家
小店官網常有聯絡表單、預約表單,會蒐集客人的姓名、電話、LINE ID。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這是店家在蒐集個資,有幾件事要做:
- 告知。 第 8 條規定蒐集時要告知六件事:店家名稱、蒐集目的、個資類別、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、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與方式,以及不提供時對其權益的影響。表單旁邊放一段簡短的告知,或連到隱私權說明頁,是最常見的做法。
- 安全措施。 現行第 27 條規定,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,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,防止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。2025 年 11 月公布的修正條文把這項義務改寫到新增的第 20 條之 1,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截至本文查證時尚未施行,目前仍適用現行條文。
- 外洩時的通知。 現行第 12 條規定,個資因違反本法被竊取、洩漏時,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;修正條文另外增加向主管機關通報,同樣尚未施行。
- 委託業者處理時,店家要監督。 第 4 條規定,受委託蒐集、處理個資的人,在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;施行細則第 8 條則要求委託的一方對受託者適當監督,並定期確認、記錄執行狀況。
也就是說,表單由業者架設、資料存在業者的主機上,對客人負責的仍是店家。我建議問清楚:表單資料存在哪裡、保存多久、誰看得到、業者會不會另外留存,以及解約時資料怎麼交還或刪除。
示意情境:換業者的時候才發現的事
以下是示意情境,不是真實店家的案例。
一家美甲工作室三年前請接案者做了官網,合約只寫了頁數、價格與「網站交付後歸甲方所有」。今年想改版,請另一家業者報價,才發現幾件事:網域是用接案者的帳號註冊的,續約通知都寄到對方信箱;主機也是對方的,工作室沒有後台帳號;網站上的照片有一半是接案者用自己的圖庫帳號下載的;預約表單三年來收到的客人資料,工作室從來沒有看過完整的匯出檔。
這時「網站歸甲方所有」這一句幫不上太多忙:哪些權利讓與、原始檔要不要交付、圖庫授權給誰,合約都沒寫,依第 36、37 條,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、未授權。比較順利的情況是原接案者願意配合把網域移轉、交出備份;不順利的情況,就只能換網域重新開始,舊網址累積的搜尋入口也跟著消失。改版時舊網址該怎麼處理,我在〈網站改版最怕的不是不好看〉另外整理。
簽約前的檢查表
| 項目 | 合約或附件上要寫清楚的事 |
|---|---|
| 著作財產權 | 文案、設計、程式的著作財產權是否讓與店家;包不包含原始碼與設計原始檔 |
| 素材授權 | 照片、字型、範本的來源與授權對象;換業者後能否繼續使用 |
| 網域 | 以店家名義註冊;帳號由店家保管;到期由誰續約 |
| 主機與系統帳號 | 店家有最高權限的帳號;業者用另外的帳號管理 |
| 分析與商家帳號 | Search Console、網站分析、商家檔案由店家擁有,業者為管理員 |
| 建置驗收 | 頁數、功能、修改次數、驗收標準與期限 |
| 維護範圍 | 更新、備份、資安、內容修改各自是否包含;回應時間與超額計價 |
| 個資 | 表單資料存放位置、保存期間、存取權限、解約時交還或刪除 |
| 解約與交接 | 解約時交付哪些檔案、帳號、備份;交接期間多長 |
資料來源: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11、12、36、37 條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4、8、12、27 條與施行細則第 8 條、TWNIC 規章與常見問答整理,項目為本文歸納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。
我的判斷在哪些情況下不成立
- 網站是員工在職務上做的。 依第 11 條,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主,情況和委外不同;但員工離職時的帳號交接仍要處理。
- 用的是平台型的架站服務。 店家自己在架站平台上註冊帳號、套範本、自己上稿,帳號本來就在店家手上,著作權問題比較單純;要注意的是平台本身的服務條款,以及搬家時內容能不能匯出。
- 業者的報價已經寫明全部交付。 有些業者的標準合約本來就寫明著作財產權讓與、原始碼交付、網域以客戶名義註冊。這時權利的部分已經解決,比較的重點回到品質與價格。
- 不需要保留這個網站。 短期活動頁、試營運期間的簡單頁面,權利歸屬的重要性相對低,不必為此多花律師費;但網域仍建議用自己的名義。
- 法律見解以個案為準。 本文整理的是法條與智慧局的公開見解,合約怎麼寫、爭議怎麼解,仍要依個案事實判斷,必要時請律師協助。
常見問題
付錢請人做網站,網站不就是我的嗎?
不一定。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12 條,出資請人完成的著作,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,出資人只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。想自己修改或交給別家業者改版,要在合約中約定讓與或授權範圍。
合約只寫「網站歸甲方所有」夠嗎?
不一定夠。依第 36、37 條,讓與或授權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,推定為未讓與、未授權。建議寫清楚包含哪些著作,以及原始碼、設計原始檔是否交付。
網域可以請業者幫忙註冊嗎?
可以請業者代辦,但註冊人要寫店家。依 TWNIC 規章,網域的使用權屬於註冊人;註冊人是業者時,續約、移轉都要靠對方配合。
.com.tw 一年要多少錢?
TWNIC 沒有公告建議售價,只訂收費上限:.com.tw 每年管理費不超過 800 元。實際價格依受理註冊機構而定。
網站表單由業者做,個資出事是業者的責任嗎?
對客人負責的仍是店家。依個資法第 4 條,受託處理個資的人視同委託機關;施行細則第 8 條要求委託的一方適當監督受託者。合約要寫清楚資料存放、存取與刪除的方式。
套用範本做的網站,可以換業者繼續用嗎?
要看範本的授權條款。範本授權給誰、能不能轉移、停止更新後怎麼辦,都要在簽約前確認,並寫進素材清單。
資料來源
- 《著作權法》第 11、12、36、37 條:受雇與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、讓與與授權範圍約定不明的推定。
-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:電子郵件 1131203b(出資人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)、著作權問答第 13 題(委外建置系統的利用範圍)、104 年 9 月 14 日函釋(依契約取得著作財產權與原始碼後委託他廠商修改網站)、101 年 12 月 5 日函釋(網頁可能由多種著作組成)、網友常見著作權問答第十七題(字型)、第十八題(網路圖庫)。
- TWNIC: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 12、14、28 條、網域名稱服務常見問答(申請資格、更換註冊人、轉出密碼與 60 日限制)、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收費標準(2023 年 12 月 11 日修訂)。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4、8、12、20 條之 1 與修正前條文第 27 條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》第 8、12 條:告知事項、安全措施、外洩通知、委託監督;2025 年 11 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未定。
-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:商家檔案第三方政策:業主為擁有者、代管業者為管理員。
最後查證:2026 年 10 月 18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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